石横焦化制备原料气焦炭及配套干熄焦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
第一次信息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37号)等的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众进行石横焦化制备原料气焦炭及配套干熄焦发电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第一次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一、项目区概况
建设单位: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石横焦化制备原料气焦炭及配套干熄焦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7 年7月26日获得了原泰安市环保局的批复,批复文号:泰环审[2017]25 号。石横焦化制备原料气焦炭及配套干熄焦发电项目于 2017 年 7 月开工建设,2018 年4月建成竣工,并于当月进行了生产及环保设备调试运行。项目实际总投资 7254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19944.19 万元,实际占地面积 103411m²。该项目主体生产设备为 81 孔 LYDK55-17F 型捣固焦炉,焦炉炭化室高度为 5.5m,采用干法熄焦,配套建设了冷鼓、脱硫及提盐、硫铵、终冷洗苯、粗苯蒸馏等化产回收装置。项目建成后,实际年产干冶金焦约为 60 万吨,全部用于石横特钢集团生产;实际副产焦炉煤气 28950×104Nm3/a。项目建设的 55t/h 干熄焦余热锅炉供现有发电机组使用,未建设配套的 1×40MW 的抽凝式发电机组,无新增发电量。2019 年 1 月委托编制完成了《石横焦化制备原料气焦炭及配套干熄焦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通过了自主环保验收。项目建设环保手续完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三同时”的要求。
本项目从建成至今已有多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焦化行业规范条件》自2020年6 月11日起实施,2014 年3月3 日公布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 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 〕第14号)同时废止;企业所处的环境功能区划未发生改变,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变化来自 2017 年10月发布的《地下水质量标准》、2018 年发布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由于2019年山东省发布实施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本着从严执行的要求,焦化厂装煤、推焦、干熄焦、焦炉烟囱、粗苯管式炉、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硫铵结晶干燥等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2 炼焦化学行业排放浓度限值。同时,国家、地方等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相关的规范、条例,而且,企业在多年的发展中根据市场、设备、环保等要求对生产、环保设等设施进行了提升,为此,石横特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特委托我公司编制《石横焦化制备原料气焦炭及配套干熄焦发电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环保部门之有关要求,开展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三、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经理
电话:0538-3693667
环评单位名称: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济南市历山路50号
联系人:张工
电话:0531-85870089
四、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项目所在地及周边的个人和社会团体。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21.11.15~2021.11.26),向建设单位提出宝贵意见。
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4日 |